休退學

一、依教育部臺技(四)字第1000015649號函備查本校學則修正第七條:

 

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,須完成註冊手續(含新生始業輔導)或開學後,具有取得學籍資格者,始得申請休學

 

二、學生休、退學退費標準悉依教育部95年 05月01日台高(四)字第0950057997B號令規定辦理,標準如下:

  1. 註冊日(含)之前申請休、退學者,應免繳費;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  2. 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(開學)日之前一日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基數(或學分學雜費)2/3,學分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。
  3. 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(或學分學雜費)及其餘各費總和之2/3。
  4. 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(或學分學雜費)及其餘各 費總和之1/3。
  5. 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所繳各費,不予退還。

三、 學生申請休退學時,需繳交休退學申請表及 學生證。
四、  學生如需申請退費時,應繳交繳費收據正本 及金融帳戶影本。
五、  休退學相關資料下載:
★休退學法令依據「國立臺北科 技大學學則」。
★「休退學及退費申請表」。
  六、 教務組承辦人:

姓名 分機 承辦系所
莊靜儀 1723 研究所:能源所、建都所、材資所、電通所、環境所、創新所、技職所、資源所。
二  技:能源系、建築系、材資系、電子系。
4+X學程:電子學程。
白宜平 1725

研究所:機電整合所、高分子 所、土木防災所、車輛所、製科所、電資專班、應英所。
二  技:機械系、分子系、土木系、車輛系。

林筱婕 1726 研究所:電機所、工管 EMBA、經管EMBA、化工所、自動化所。
二  技:電機系、工管系、經管系、化工系。
4+X學程:互動學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