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學年第2學期申請日期:111年2月21日-111年3月18日
備妥申請書及所需文件送學務組陳玉女小姐(分機1736)
(一)申請對象:
1、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補助資格之學生。
2、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3、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 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 請補貼。
4、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 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5、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為學生之 直系親屬(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(二)補助金額:補貼學生於學校、分校、分部或實習地點(相鄰)縣市校外 住宿之租金。每人每月補 貼 1,200 元至 1,800 元租金,以「月」為單位,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 1 個月,以一個月計算;補貼期間,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 1 月、下學 期為 2 月至 7 月,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。統一發放時間:上學期於 1 月 15 日前/下學期於 7 月 15 日前為原則,依當學期教育部公告為主。
(三)學生主動提出申請:應備妥
(1)申請書(新表件)、(2)申請資格證明文件、(3)租賃契約影本、(4)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(5)父母親與本人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每學期自行提出;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,向學校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